據梅州168網友爆料,興寧市興田街道辦河背街113號居民住了房管所的公產房二十幾年的雜間,無形中被華華新苑的開發(fā)商老板說無條件要搬開,雜間搬到很遠的地方去放,而且每月要出租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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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表示,租住房管所公產房二十幾年,是不屬于個人的,但也是一戶配一個雜間的。如今卻要無條件搬開,還要另外出租錢,這是以勢欺人、侵犯私人權利!
小編留意到上述通知中有法院的相關判決,須進行產權轉移,那么產權交接帶來的后續(xù)問題,有關單位是否處理得當?是否有照顧到相關當事人的權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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