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從2015年5月21日補辦身份證,于2015年8月21日在興寧市興田路公安局領取身份證,卻告知仍然沒有辦下來;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:公民申請領取、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,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(guī)定及時予以辦理。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《居
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(fā)放居民身份證;交通不便的地區(qū),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延遲領證已經嚴重影響本人個人生活和工作。(張新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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